中国民主促进会社会服务工作条例
作 者:石家庄民进 时间:2023-10-12 09:37:46
中国民主促进会社会服务工作条例
(民进中央2019年9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社会服务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服务工作,是指本会各级组织开展的、属于《会章》“工作总则”范畴,为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工作。本条例适用于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及其机关和附属单位。
第三条 社会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祖国完全统一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贡献力量,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的成效。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治性原则。社会服务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组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定政治立场,围绕本会政治纲领,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二)广泛性原则。社会服务工作是本会履职尽责、自身建设的重要方式。要动员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积极参与,以各种形式服务社会,在服务中了解国情社情,增强政治信念。
(三)公益性原则。社会服务工作是本会坚持立会为公优良传统的重要实践。应当面向社会,关注民生,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在社会服务活动中奉献爱心,尽力而为,不求名利回报。
(四)界别性原则。应当发挥界别特色优势,发挥会员的专业优势,大力开展智力服务,注重实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中央组织负责制定全会社会服务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全会相关工作,带领和推动各级组织交流和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第六条 地方组织应当贯彻民进中央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各自的社会服务工作,指导所属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基层组织要带领会员,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会员要积极参加会内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要把社会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要保持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布置和推进工作。要结合社会服务实践和理论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工作培训和理论研讨,提高社会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各级组织应当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和地方党委的号召,完成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专项社会服务工作。地方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民进中央的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工作。民进中央支持省级组织的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基层群众生活实际,主动开展或参与教育、文化、法律、医卫等各种公益活动,丰富社会服务项目,注重创新活动形式。
第十条 各级组织应当注重社会服务工作与履行职能相结合。深入调研,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增强建言献策、民主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当注重社会服务工作与自身建设相结合。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广大会员对参政党使命和本会优良传统的认识,激发双岗建功的热情。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应当广泛组织会员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建立服务队伍和活动制度,广泛宣传会员在社会服务中的优秀事迹。鼓励会员作为个人,依法进行会外的社会公益活动,在活动中体现本会的优良传统。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联谊会、书画院和基金会等附属单位应当在本级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或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应当积极联络并鼓励民进之友支持和参与本会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举办社会服务活动。与会外社会组织、团体、机构或个人联合举办社会服务活动和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经主席(委)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活动目标。地方组织及基层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应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当依法依规管理和运行基金会、专项基金等,制订管理制度,规范收取、管理、使用各种捐赠财物。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