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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史工作条例

作 者:石家庄民进    时间:2023-10-12 09:39:52

(2020年10月30日民进十四届二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11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会史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史工作,是指民进各级组织对民进史料、研究、学习、宣传、教育基地、资政服务、保障及相关的自身建设等开展的存史、资政、育人工作。本条例适用于民进各级组织及其机关和附属单位。

  第三条 会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会章》对会史工作的要求,把以史为鉴、资政育人作为根本任务,继承和发扬民进优良传统,巩固政治共识,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四条 会史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现参政党性质和作用。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准确。

  (三)史为今用,促进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四)立足全会,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共同建设。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中央组织负责制定全会会史工作制度、规划和计划,开展全会会史工作,指导全会相关工作。设立会史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机关设会史工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地方组织应当贯彻中央组织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会史资源,有计划地开展地方会史工作,指导所属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地方组织应当明确会史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

  第七条 基层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组织会史工作,明确会史工作的分管领导、安排专门人员,组织会员开展会史学习、宣传和研究活动。

  第八条 会员应当接受会史学习与教育,参与会史的资料收集和捐赠、研究、宣传等活动。

  第三章 史 料

  第九条 各级组织应当把会史资料工作作为自身建设的基本任务,建立工作规范。统筹纪事、档案和会史工作,持续记录保存、收集整理本组织的资料,使本组织从筹备、成立、发展至今的过程得以愈益完整的反映。

  第十条 各级组织应当做好会务记录和档案工作,编纂大事记。中央组织负责编纂《中国民主促进会年鉴》。地方组织应当持续开展本组织的档案、年鉴编纂或纪事工作;基层组织应当持续开展年鉴编纂或纪事工作。各级组织的年鉴或纪事应当报送上级组织。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当做好本组织的历史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抢救口述史资料。历史资料在形式上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物品等。及时整理,建档立卡,形成文字、电子、音视频等成果。各级组织应当共享会史资料,重要资料和整理成果名录逐层上报上级组织。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应当持续开展民进重要历史文物、民进前辈重要历史文物的征集工作,征集民进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会议活动的有关实物、照片、音像资料,民进领导人的题词、手稿、书信、著作,及其他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各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统一登记、颁发证书、表彰鼓励。

  第十三条 中央组织和省级组织应当负责会史资料、文物的集中保管,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设置资料和物品库房,建设包括实体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在内的会史资源库。

  第四章 研 究

  第十四条 会史研究必须适应多党合作、政治历史研究的要求。各级组织应当制定科学的长期研究规划,持续围绕民进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国家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域中民进和民进会员如何发挥作用、民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具体史实和经验、规律,以及民进先贤的生平事迹、思想历程和精神作风等开展研究,深入挖掘民进优良传统的内涵和时代价值。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应当形成以本地民进简史等基本史志著作为主要成果,以专题研究著作、史稿史话等会史读物、会史资料集、人物传略和人物研究著作等为丰富内容的研究成果,积极开展本地会史教材、通俗读物、知识题库、展览、文艺创作等会史教育和宣传作品的应用型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增强辐射力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当在研究过程中注重内容要求和政治把关,发布长期研究课题目录,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开展课题项目委托和招投标工作,有计划地汇编和出版会史研究著作。应当注重发挥会员、会内外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应当把对民进历史和人物的研究与当地中共历史特别是统战历史的研究工作结合,联合地方党委和统战部门开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 学 习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应当把会史学习作为宣传思想工作、会员工作、机关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应当围绕民进会史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领学促学,在组织生活、新会员教育、代表人士培养、机关干部培训等工作中,组织会史学习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应当不断创新形式,开展书籍资料的学习与现场宣讲、大会发言、参观、寻访、征文、专栏、知识竞答、兴趣分享、心得交流等形式多样的会史知识、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提升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努力形成运用会史激发动力、促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宣 传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应当持续深入推进会史宣传,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庆祝和纪念活动,围绕民进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日及时组织开展民进优良传统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当举办常设或周年庆性质的定期会史展览或在线会史展览,联合有关单位举办专题展览、巡回展览等展出活动,组织会员参观交流。地方组织机关所在地应当有常设的会史展览或宣传展板,并配备讲解。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史讲解员制度,在全体机关干部、会员志愿者中培养讲解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充分利用会刊(报)、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会内宣传平台开展面向会内外的会史宣传工作。应当加强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宣传部和人民政协等单位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与会外媒体的联系协作,有重点、接地气地开展会史宣传工作,宣传民进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讲好多党合作故事,扩大社会影响。

  第七章 教育基地

  第二十四条 民进会史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由民进各级组织或其他单位主办的,体现多党合作历史、具有会史资料收集、研究和学习教育宣传功能的纪念场所,是各级组织开展会史学习、教育、宣传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地认定和管理制度。基地由民进中央主席办公会议认定,由提出申报的各级组织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当确保基地面向全国民进组织和会员提供参观服务,确保其中民进内容的不断更新和丰富,发挥教育功能。应当将基地建设和当地民进基层组织活动结合起来,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章 资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各机关部门应当全面系统地收集和整理本组织、本部门在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等工作中的历史资料,为各级组织和会员履行职能提供史料咨询。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组织应当从史料中总结经验,研究规律,弘扬优良作风传统,为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提供支撑。

  第九章 保 障

  第二十九条 建立以机关负责会史工作的专职干部为骨干,全体机关干部为主体,退休老同志、会内外专家为重要依靠力量,广大会员和民进之友为基础的专兼职会史研究、宣传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心会史工作干部成长,大力培养优秀会史工作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

  第三十条 各级组织应当保障会史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当保障会史展览、会史资料和物品库房的场所,改善展出和存放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会史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