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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工作条例

作 者:石家庄民进    时间:2023-10-12 09:41:22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工作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民进十四届八次中常会审议并授权,2020年6月17日民进十四届二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6月24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会员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会员工作,是指本会各级组织针对会员开展的工作。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组织、机关和会员。

  第三条 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会章》对会员工作的要求,规范会员工作,发挥会员作用,增强全会生机活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中央组织负责指导会员工作,提出思想政治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会员工作;地方组织应组织会员工作,贯彻中央要求,开展工作交流、检查和督促,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基层组织应开展会员工作,全面落实基本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激发会员的积极性。

  第五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应将会员工作列入基本工作内容,专门研究、及时部署和推进。

  第六条 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培养、表彰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工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民进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会员组织关系和会籍

  第七条 中央组织、省级组织、省辖市级组织批准入会申请人入会,应将其编入基层组织,并在基层组织有关会议上宣布。

  中央组织直接批准入会申请人入会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省级组织。

  省级组织应定期向中央报备新会员的会籍。

  第八条 地方组织负责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会员工作变动或居住地迁移他地时,应转移组织关系。会员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可不转移组织关系,也可转移到便于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迁移地上级组织或迁移地附近组织。

  (一)会员向所属基层组织提出转移组织关系申请,基层组织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

  (二)会员组织关系跨省转移的,由会员所在的省级组织及时与需要转入的省级组织联系,办理转接手续。转入组织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接收会员档案,将其编入基层组织,并及时通知本人。

  (三)会员组织关系在省内转移的,省级组织可根据本条例自行制定组织关系转移办法。

  (四)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手续应在半年内完成。

  第九条 基层组织应规范处理会员退会事宜。

  会员要求退会或因故作自行退会处理时,所在基层组织应对其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对确需退会的会员,基层组织应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第十条 基层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送会员会籍变更情况。省级组织或省辖市级组织应及时变更死亡会员、退会会员、被开除会员的会籍。变更退会会员、被开除会员的会籍,应书面通知会员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民进基层组织和本人。

  省级组织应定期向中央报备会籍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组织负责会员档案工作。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的入会申请书、《中国民主促进会入会申请表》、培养考察材料等。会员档案由省级组织或省辖市级组织建立和保管,应及时收集和补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格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会员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包括召开会员大会和组织会员集体活动。基层组织应做好记录和总结,每年年底将全年组织生活情况报上级组织。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一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一般在年初或年终召开,也可以因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年度工作,讨论和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据表彰奖励规定,表彰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会员。

  会员大会实行请假制度。会议召开情况和成果,由基层组织书面报送上级组织和有关中共党组织。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会员集体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

  集体活动内容包括:

  (一)学习上级组织会议精神和文件,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组织会员参与上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任务;

  (二)组织会员结合形势开展学习,参与民进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三)开展调查研究,征集社情民意信息;

  (四)结合自身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五)其他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优势作用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下设支部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应建立联系支部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所联系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地方组织应对下属基层组织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指导,搭建平台,提供条件。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工联系下属基层组织,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基层组织的组织生活,指导和帮助工作。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争取所联系中共党组织指导。基层组织之间可联合开展会员集体活动。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在留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有会内选举事项时,各级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向选举人提供候选人及与选举要求相关的情况介绍,并按制度开展选举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应通知会员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引导会员按会议议程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建议;及时向会员传达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精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会员,有关组织应做好联系工作,以适当方式提供相关学习材料和通报会议活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按规定向会员提供阅读有关文件的条件,或传达文件精神,或印发有关学习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应注重发挥会员作用,组织会员参与会内会议和宣传活动,引导会员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鼓励会员就国家和地方建设发展的任务,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发动会员紧密联系群众,为群众多办实事,反映社情民意,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领导机构应重视发挥会员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建立会员意见受理、与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等制度;主动听取会员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批评,整改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会员反馈;引导会员执行会内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应关心和帮助会员,对于会员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提出的帮助请求,建立受理办法,做好相应的调解、反映、解释等工作,促进问题的解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应按会内纪律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会章》,开展《会章》和会内规定的学习,抵制违反《会章》的言行;对违反《会章》的会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并按会内纪律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应按时召集会员开展组织活动,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要求会员准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组织活动或不执行组织决议和任务的会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对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或多次不执行组织决议和任务的会员,应按《会章》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民进中央负责制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各级地方组织应定期对下属基层组织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基层组织负责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应督促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会费应全部用于基层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