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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作 者:石家庄民进    时间:2023-10-12 09:45:21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19日通过)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传媒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本会于1945年12月30日创立,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基本职能。

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基本国情、主要矛盾、中心任务和战略安排,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致力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致力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发展和壮大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巩固共同思想基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学习大国建设,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建设文化强国,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推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五)致力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六)致力于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七)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促进对外交流交往。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本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始终保持同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团结奋斗的政治本色,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深化政治交接,继承、发扬多党合作和本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按照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的要求,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加强自身建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组织建设为基础、履职能力建设为支撑、作风建设为抓手、制度建设为保障,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本会的目标任务,切实发挥参政党作用,担负起中国共产党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的责任。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集智聚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执政党助力,为国家尽责,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履行职责的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做好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共识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政府参事、文史研究馆馆员和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  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学校、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进行坚持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会章会史教育宣传。

第九条  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传媒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坚持质量优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实行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廉洁自律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  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实行会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参政党建设理论和会章会史的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有思有行,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传媒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工作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培养考察,由基层组织会员大会或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组织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反映社情民意;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加入本会时,应当明确组织关系。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当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可以不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由其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注销会籍,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会服从中央。上级组织应当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调整或撤销,须逐级上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表彰奖励制度,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决定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即中央委员会领导班子,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其成员,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其成员为止。

第三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所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所辖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所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主委会议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主委会议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设内部监督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内部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同级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即地方委员会领导班子,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每届地方各级委员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及其成员,在下届同级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及其成员为止。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会员人数、分布和组织关系,各单位、业务系统或行政区域中,有会员五人以上(含五人)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会员较多的支部委员会中,可以设若干会员小组;会员较多的单位、业务系统、行政区域中,可以在支部委员会之上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

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

第四十六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小组可以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上级组织决定;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内部监督是本会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是对本会组织、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会员。

第四十九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基层组织履行规范组织生活,了解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加强教育管理等监督职责。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会员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一条  内部监督可以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日常履职监督等形式。

第五十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领导班子负有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以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以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可以试点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参政议政、组织领导、合作共事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遵守本会章程,严格自律,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原则上同一职务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纪律是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会纪律,会员必须自觉接受本会纪律的约束。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意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会员必须开除会籍。

第六十条  会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也可以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或省级组织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组织收到反映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由中央或地方组织负责。

会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

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本会组织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组织应当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会员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后进行。应当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会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会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六十六条  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