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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作 者:石家庄民进    时间:2023-10-12 09:43:00

中国民主促进会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民进十四届三十七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1月26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表彰奖励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表彰奖励工作,是指本会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会员给予表彰奖励的工作。本条例适用于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会员。奖励会员可以追授。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会章》要求,通过表彰奖励,肯定成绩,宣传先进,激励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严格评价标准,褒奖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注重工作实绩、会员公认,注重精神激励、示范引导。

  (二)坚持严格管理,控制数量,科学设置,精简适用,规范管理,注重稳定性,体现权威性。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贯彻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接受监督。注重基层一线。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形式包括:举行会议或其他授予仪式,宣布组织决定,颁发奖牌、证书或奖金,开展宣传报道等。

  第六条 表彰奖励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组织对其所属组织和会员进行表彰奖励,下级组织申报其上级组织的奖项,上下级组织的同类奖项原则上不授予同一对象。

  第七条 各级组织应当定期开展集中表彰,及时开展特别表彰。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工作办法和规划,规范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变更或增减表彰奖励项目,应当明确后续安排,由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或主席(主委)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开展各项表彰奖励活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授奖目的、对象、名额、标准、申报、评选、颁奖、宣传等内容;工作方案经由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或主席(主委)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申报的组织应当按照表彰奖励工作方案,采取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表彰推荐对象,对申报材料逐级审核,经主委会议审议和公示后,确定申报名单。

  对工作机构及相关个人的奖项,由表彰奖励工作执行部门按照工作方案,提出表彰推荐对象,设立监督委员会的应当征求同级监督委员会意见,经由主席(主委)办公会议或主席(主委)会议审议和公示后,确定申报名单。

  第十一条 授奖组织应当复核和汇总名单和材料,经主席(主委)会议或主席(主委)办公会议审议后,作出表彰决定,公布表彰名单,举行颁奖活动。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可以设立先进地方组织、先进基层组织、“双岗建功”优秀会员、专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项。

  第十三条 中央组织在民进成立“逢五、逢十”周年,集中开展先进地方组织、先进基层组织和“双岗建功”优秀会员的表彰奖励工作;在一届任期内按计划分批开展宣传思想、组织建设、参政议政、社会服务、机关工作等专项工作表彰奖励工作。

  地方组织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表彰工作。

  中央组织的表彰,冠以“民进全国”称号;地方组织的表彰,冠以地区称号。

  第十四条 对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或荣获国家表彰的民进组织和会员,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应当及时开展特别表彰,或由省级组织报请中央组织,在全会通报表扬。特别表彰的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组织应当向所联系的中共党组织或统战部门告知获奖情况,向会员工作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和所在基层组织告知会员获奖情况。省辖市级组织或省级组织应当将获奖结果和材料存入会员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弘扬优良传统,发挥引导作用。

  第十七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扬成绩,维护荣誉。

  第十八条 申请表彰奖励应当材料真实、评价客观。对表彰奖励工作中的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授奖组织应当予以撤销并通报。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民进机关干部、特邀人员等的表彰奖励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